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财库[2019]38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
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有关要 求,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现就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优化营
商环境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 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
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
(一)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 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
务区别对待;
(二)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 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
采购市场;
(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
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五)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六)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
动;
(七)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
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八)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九)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购
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十)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有关清理结果要及时向
社会公开,并于2019年10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
二、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政府采购制度办法,要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和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意见,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现排除、限制市 场竞争问题。重点审查制度办法是否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 采购活动,是否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或者具有审批性质的备案,是否违规给予特 定供应商优惠待遇等。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颁布实施;具有排除、 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
出台。
在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办法实施过程中,应当定期或者适时评估其对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
争的影响,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要及时修改完善或者予以废止。
三、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
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 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 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 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
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细化采购活动执行要求。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 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 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 响供应商投标(响应)。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 子采购文件;暂未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纸质采购
文件。
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 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约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并按照规定及时退 还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 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
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及时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 资金的违约责任。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完善对供应商的利益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 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对于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
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四、加快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要加快完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的网上交易功能,实现在线 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逐步建 立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与财政业务、采购单位内部管理等信息系统的衔接,完善和优化合同
签订、履约验收、信用评价、用户反馈、提交发票、资金支付等线上流程。
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积极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和电子卖场建设,建 立健全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逐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互联互通,推动与公共资源交易
平台数据共享,提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程度。
五、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
加强政府采购透明度建设。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服务功能。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地 方分网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应当提供便捷、免费的在线检索服务,向市场主体无偿提供 所有依法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推进开标活动对外公开,在保证正常开标秩序的前提下,允许除投标人及其代表之外的其他人员观摩开标活动。
推进采购意向公开。采购意向包括主要采购项目、采购内容及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 计采购时间等。为便于供应商提前了解采购信息,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创造条件积极推进采 购意向公开(涉密信息除外)。自2020年起,选择部分中央部门和地方开展公开采购意向试
点。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实现各级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公开。
六、完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和行政裁决机制
畅通供应商质疑投诉渠道。研究建立与“互联网+政府采购”相适应的快速裁决通道,为 供应商提供标准统一、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和投诉,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完善质疑答复内部控制制度,有条件的采 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实现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岗位与操作执行岗位相分离,进一步健全政
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机制。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各级财政部门实施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 告知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保证程序合法。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正确 适用和区分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情形,作出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
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
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周密安排部署,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要求落
实到位。
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财 政 部
2019年7月26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号)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 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
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
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
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 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
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
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 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 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
待遇。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 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
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 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
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
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 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
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 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 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
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 一
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
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
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
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
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
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
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
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
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
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
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 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 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 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
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
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 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 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
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 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 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
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
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
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
《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 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 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
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 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
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
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
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 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 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 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 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 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 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
责任。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 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
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 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
法。
第二十三条 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 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 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1 月1 日起施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同时废止。
附 1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 (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 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 (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
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 人员 人,营业收 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¹ ,属于(中型企业、小 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
人员 人,营业收入 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 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 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 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 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
联合 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 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¹ ,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
业人员 人,营业 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
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附 2
(单位名称)××年面向中小企业 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 号)要求,现对本部门(
单位)××年面向中小 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如下:
本部门(单位)××年预留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共计 ××万元,其中,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万
元,占××%。
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明细
序号 |
项目名称 |
预留选项 |
面向中小企业 采购金额 |
合同链接 |
|
(填写集中采购 目录以内或者采 购限额标准以上 的采购项目) |
(填写“采购项 目整体预留”、 “设置专门采购 包”、“要求以 联合体形式参加 ”或者“要求合 同分包”,除“ 采购项目全部预 留”外,还应当 填写预留给中小 企业的比例) |
(精确到万元) |
(填写合同在中 国政府采购网公 开的网址,合同 中应当包含有关 联合体协议或者 分包意向协议) |
…… |
…… |
…… |
…… |
…… |
部门(单位)名称:
日期: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财库〔2022〕19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
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 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 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 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 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 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 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
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 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
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
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
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
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 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 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 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 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 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 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
汇总报财政部。
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
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2022年5月30日